離婚之爭議問題與修法議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特邀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鄧學仁教授向法官、書記官及律師同道講授離婚爭議問題與修法議題。鄧教授首先提及,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而修正民法親屬篇,惟目前司法院對於修正內容尚有疑義,因而截至114年4月底仍尚未通過修法。

  本次課程探討七大議題,首先探討「婚姻關係是否破綻應如何認定」,鄧教授指出,於不積極促成婚姻和諧者,即構成有責方,他方得請求離婚。第二個議題探討「第三者應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目前多數實務見解仍認為第三者應負賠償責任,主要理由為第三者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侵害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然而,近期部分地方法院,有法官採取第三者無須負擔損害賠償之見解,主要理由為婚姻忠誠義務僅限於夫妻之間不應拘束第三者,否則豈非將配偶物化成所有物之權利客體,但目前高等法院似乎尚未出現支持第三者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判決。

  第三個議題探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起算點」,即於結婚無效、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或結婚撤銷中,究竟應以調解成立時或提起離婚訴訟時作為計算起點,實務見解認為應以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點為計算時點,以防止脫產,對當事人較有保障;另外,若是起訴離婚後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應以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為計算時點。第四個議題探討「遺產是否應先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最高法院對此有正、反不同見解,鄧教授認為生存配偶的請求權是個人專屬權利,不應與其他債權平等分配,否則會對生存配偶不公,故應預先扣除。

  第五個議題探討「子女之會面交往困難如何確保」,當一方父母不願讓另一方探視小孩時,常透過改定親權或申請暫時處分,導致法院案件量增加,實難以根本解決問題,鄧教授建議可以下列方式,包含:1.共同親權制度;2.設定重大賭注,例如一方不允許對方探視,則同意由對方單獨擔任親權人;3.強制父母參加共同教養課程等方式,確保子女之會面交往權。

  第六個議題探討「修正離婚制度應包含之範圍」,本次民法親屬篇修法內容放寬離婚要件規定,導入分居制度做為離婚事由;為避免恣意離婚情形增設「苛酷條款」規定;修正贍養費規定,不論判決或協議離婚均可於2年內請求贍養費;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他方於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或不能履行對其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等相關規範。

  最後探討「憲判八與憲判四帶來之影響」,為因應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法官於離婚案件中開始讓子女到庭陳述意見,然鄧教授指出,美國、日本等國並未讓未成年子女到庭陳述意見,故我國應採取何種制度,有再深入討論之必要;且為符合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立法機關開始逐步修法關於離婚要件、贍養費之經濟補償,以及夫妻剩餘財產資訊之揭露。

  鄧教授對於離婚之爭議及修法,提供了國外立法例、實務觀點及民法親屬篇修法重點,與會同道均獲益良多,滿載而歸,課程圓滿結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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